新疆金融工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
新金函[2010]8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日
自治区各国家级开发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为加快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发展,现就有关操作问题解释并通知如下: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是指我区以外的企业,为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新疆跨越式发展,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政策,将企业迁入新疆,并将法定工商注册地变更至《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的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迁入我区的公司制或者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的,2010年至2020年,按照《暂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三、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按照中发[2010]9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不再给予《暂行办法》第21条第(二)项规定的财政奖励。
四、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按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办理。
迁入的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先办理公司迁入手续,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
五、各开发区与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签订协议时,约定的优惠政策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
经营范围不符合《暂行办法》第2条、第9条规定的,不得注册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并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六、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时,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应当提供高效服务。迁入企业需要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应当及时协助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证明文件。
七、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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