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10]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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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0]7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1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将清算事项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需报备的清算事项包括:

        (一)清算事项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终止经营的时间、终止经营的原因、清算组组成情况等。

        (二)终止经营日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终止经营日债权债务明细情况。

        (四)欠缴税款明细情况。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进入清算期的企业的跟踪管理。清算企业存在未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参加清算,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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