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11]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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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1月2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200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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