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9〕168号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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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16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邮政快递服务是邮政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批准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为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其在从事邮政快递业务活动收取服务费用时应开具《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快递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快递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库、专柜、由专人保管发票,明确责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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