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新疆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9〕9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随着发票管理改革的深入,全区已停止供应《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和《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手工票,原使用上述两种手工发票的用票人,改为统一使用机用发票。
鉴于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使用微机开票存在一定困难,为解决这部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问题,经区局研究决定,凡提供的应税劳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使用微机开具发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使用《新疆定额发票》作为收费凭证。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加强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阿拉尔国家税务局、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阿拉尔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