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08〕5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疆铜镍伴生矿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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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疆铜镍伴生矿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2008〕5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1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米东新区地税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税收向资源地倾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8]3号)决定,现将我区铜镍伴生矿资源税税率调整如下:

   依据国家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阿勒泰地区喀拉通克铜镍矿镍矿石资源税税率调整为7.6元/吨,其他地区铜镍矿镍矿石资源税税率调整为6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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