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8〕2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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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0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鉴于申请代开发票人到税务机关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取得付款方证明材料比较困难的实际,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取消对申请代开发票人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的要求。其它证明材料按新地税函[2004]386号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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