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8〕69号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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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6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2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现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从事煤炭生产、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标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

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此类遗留问题,也照此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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