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5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147号令发布了《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7号),为了学习贯彻落实好《决定》,现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并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贯彻《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地税机关对此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上述四个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取得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理解。同时,要主动和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政策调整和税收征管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抓紧完成本地区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确认与土地等级划分、适用税额标准的确定、审核和上报工作。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阿拉尔国家税务局、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阿拉尔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