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7〕5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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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2007〕52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7〕54号)下发执行后,各地反映,对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标准是否包含本数,不好把握。为统一口径,规范执法,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新财法税〔2007〕54号”文件一并执行。

   1.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营业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营业税。

   2.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核定应税收入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3.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业人员工资在每年8000元(含本数)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即,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工资最高不得高于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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