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7〕174号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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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7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13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分别向区局上报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该政策适用范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区属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新政办函[2006]98号)公布的19家科研机构。

   2.转制之日系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撤消编制之日,转制注册之日系指工商注册登记之日。两者不一致的,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日按照“孰先”的原则执行。

   3.新政办函[2006]98号文件下发后,新转制科研机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区属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精神,这进一步促进我区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新疆机械研究院等19家科研机构为自治区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现将确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通知如下:

   1、 新疆机械研究院

   2、 新疆轻工业设计研究院

   3、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4、 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

   5、 新疆电子研究所

   6、 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

   7、 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

   8、 新疆中药民族药研究所

   9、 新疆中医研究所、

   10、新疆建筑材料研究所

   11、新疆纺织科学院

   12、新疆风能研究所

   13、新疆新能源研究所

   14、新疆煤炭科学研究所

   15、新疆水利水电科学院

   16、新疆广播电影电视科学研究所

   17、新疆粮油科学研究所

   18、新疆电子计算机中心

    19、新疆药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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