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2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的印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要求,区局决定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区局于2007年2月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发票印制资格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了四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见附件),负责全区所有发票的印制。各地现有游览参观点门票定点印制企业未到合同期限的,在合同期限内可继续印票,合同期满后一律取消印制资格。
二、游览参观点门票式样由游览参观点企业自行确定,发票代码、发票监制章由区局根据发票管理要求统一确定。
游览参观点门票代码为265****5****,其中,第四、五位为地区代码,第六、七位为印制年份代码,第九、十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各地、州、市地税局2007年8月1日前将本地游览参观点企业名单上报区局票证管理所,票证管理所统一编制),十一、十二位为批次代码。
游览参观点门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采用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印制。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由游览参观点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各地、州、市地税局审批后报区局票证管理所备案。游览参观点企业凭各地、州、市地税局批复,选择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并结算印制费。
四、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于2007年9月1日启用,原门票可延用至2007年12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涉及游览参观点门票管理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自治区地税局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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