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3〕29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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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3〕29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规范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买卖、继承、赠与等行为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上市公司按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按照2‰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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