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各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2〕12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1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征管工作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区局将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经全区地方税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1、 出租房产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的确定
出租房产,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整体租赁资产的房产税的征收
对于纳税人整体租赁资产的,可按房产原值占固定资产的比重计算房产租赁收入,征收房产税。
3、 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的确定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四月份缴纳上半年应纳税款,十月份缴纳下半年应纳税款,也可在四月份一次缴纳全年税款,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房产、土地使用未满一年的,按照其实际使用的月份数折算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 关于房改中已转销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企业住房出售后,应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帐户,对转销部分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应转销而未转销并计提折旧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 关于修路公路基及水库大坝就地开采的砂石料、粘土免征资源税中“自采自用”的问题
“自采自用”系指内部不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开采沙石料、粘土并直接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
6、 关于企业内部总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签订的合同征名印花税问题
由于各公司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其相互之间提供劳务而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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