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地方字〔200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修筑公路路基及水库大坝过程中使用就地开采的砂石料、粘土征免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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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修筑公路路基及水库大坝过程中使用就地开采的砂石料、粘土征免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地方字〔2001〕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1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州道路工程路基建设和建造大坝使用就地开采的砂石料、粘土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伊州地税一字[2001]294号)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区局于1995年印发的《资源税税目注释》(新地税一字[95]035号通知)中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已列举了砂厂料和粘土这两个税目,因而开采使用砂石料和粘土是应该征收资源税。但考虑到我区在修筑铁路、公路、大坝等过程中基本上都采取就地取材的特殊做法,因而是否征收资源税应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专门开采砂石、粘土的砂石料厂、制砖厂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二)在修筑铁路、公路、水利设施等工程中自采自用的粘土、砂石,则暂免征收资源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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