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上级税务机关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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