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新地税四字[1998]011号
全文有效
1998.05.07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和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00元。不足60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600元的按600元扣除。
2、《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一次购入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可据实一次摊销,一次购入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年内按月摊销。
低值易耗品是指个体户购入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不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财产。对于部分行业所购入的作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较长(一年以上)的财产,可根据情况列入固定资产。
3、《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允许在五年内摊销。
4、《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个体户发生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设备等的修理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据实扣除;对超过1000元的,按月摊销,一年摊销不完的,可转在下一年度继续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人民教育基金按实际发生数扣除。摊位费、综合治安费、卫生费、年度体检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不得税前列支。
6、其他问题:
(1)《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费用的扣除,主要是指纳税人为求得一旦遭受意外事故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而就其财产或运输工具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费用;个体户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但对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而未发生赔偿,保险公司对纳税人给予的一定奖励。
(2)《办法》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盈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税务人员实地盘点实物,核查相符报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方可扣除。
(3)《办法》第三十一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按经营与生活7∶3的比例分摊。
(4)《办法》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能执行。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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