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问题
新地税发[2002]75号
全文有效
2002-6-3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企业解除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全区统一确定为22,000元/年。
2、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不再退库;未扣缴的,按本规定执行。
3、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所得税处。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阿拉尔国家税务局、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阿拉尔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