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4]299号
全文有效
2004.06.10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财税[2003]227号、财税[2003]231号以及新地税发[2003]121号、新政函[2003]100号、新财法税[2004]13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仅限于新疆航空公司)和旅游业(仅限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旅游业”范围),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所实现的营业收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额)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给予免征。
二、对铁路旅客运输业务,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所实现的营业收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额)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给予免征。
三、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可在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影响,2003年应退税的收入,由各区、县地税局在2004年具体征收工作中予以相应抵顶。
五、享受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部门(各区、县地税局)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部门调查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六市局以乌地税函[2003]174号和乌地税函[2003]222号已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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