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地税函[2007]1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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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州地税函[2007]128号

全文有效

2007.06.06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州局稽查局:

现将《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州局反映。

附件1:《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试行)》(略)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保守纳税人的秘密,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安全和利益,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提升广大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个人所得税纳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管理工作。

三、负责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及相关资料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封闭管理、安全保密、运行顺畅、高效便捷的原则,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的安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但可依纳税人申请或司法等依法有权查询部门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提供查询。

税务机关宣传报道先进纳税个人典型,应事先征得被宣传报道个人的同意。

第二章 信息查询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受理查询纳税人申报信息。经审查,申请人符合下列查询条件之一的,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可向其提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一)直接申报的申报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被税务机关受理后,可凭用户名及密码进行查询。

税务机关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加密传输等技术措施保证网上数据传输安全,加强对申报人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三)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凭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函件收据、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四)代理人受纳税人委托代为查询的,须提交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查询协议(合同)、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五)司法等依法有权查询的部门要求查询的,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相关文书、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六、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信息应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为限。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向申请人提供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本复印件由×××地方税务局提供,翻印无效”印章。

通过查询获得的纳税申报信息仅用于查询单位查处案件。

第三章 数据及资料管理

七、对申请查询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查询协议(合同)、相关文书、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等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与所查询的纳税申报资料保存期限一致。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由征收部门负责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整理、录入、分类及保存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归档,要严格控制接触纳税申报信息的人员范围。

九、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导出、拷贝、外出携带和对外提供个人纳税申报信息。因工作需要查阅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在采取保密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查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十、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征管工作中未按规定管理申报资料,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申报资料过程中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二)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过程中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他人的;

(三)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块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五)州局明文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机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税务系统以的人员或者在系统外广泛传播的;

(二)因重大过失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被大量窃取或者盗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将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提供给不符全申请查询条件的申请人的;

(四)州局明文规定的其他严重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十二、本规定由伊犁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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