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63号
全文有效
2007.05.2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接此通知后,各地税务机关做好对辖区内拍卖机构摸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向拍卖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并要求其自2007年5月1日起,在拍卖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税务机关通报活动情况。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拍卖期间安排税务干部双人驻场,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做好有关凭证费用审核鉴定工作,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阿拉尔国家税务局、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阿拉尔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