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地税函[2007]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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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伊州地税函[2007]11号

全文有效

2007.01.10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州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政策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为体现严格执法,公平税负的原则,经州局研究决定对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200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取得代开发票的,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按收入额的2%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确定为1%,对属于2006年10月1日前应取得的工程收入,2006年10月1日后自行到税务机关取得代开发票的,按1%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税务机关查处的偷逃税收入按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确定应纳税额。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办法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纳税人(含双定户)自行到税务机关取得代开发票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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