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220号
全文有效
2008.08.15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2008年8月7日区局局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已制定公布的信息,包括(1)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土地基准价。(2)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价。(3)统计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市场价。(4)房屋的拍卖价。(5)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的确定不同区域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纳税人对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可由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共同委托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且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二)由征收机关成立的核定评税审议小组,派人员(两人以上)实地勘察房产情况。审议小组根据查看情况参照相同区域税收征管记录核定计税价格。(三)经当地税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税务机关在房地产税收窗口要设置相关的岗位,做到征收岗位不参与核定,核定评税岗位不参与征收。对一线征收人员,应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格或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四、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区、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审核制定。在确定本地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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