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的温馨提示
哈密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4.10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进行预扣预缴(代扣代缴),同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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