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非税〔2019〕 2号
全文有效
2019.6.27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你们,其中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请各地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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