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7月17日发布)部分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1998〕28号
部分失效/废止
1998.12.21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租金自1988年起已多次调整,且随着房改的深入进行,房管部门将部分直管公房出售给个人。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现对房管部门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用地和院落用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经租的非住宅及其用地和院落用地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房管部门出售的公房应技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房管部门出售的公房,除按所在地房改办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居民个人的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可在1999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外,其余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经租的房屋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房管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房屋销售等经济合同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房管部门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对房管部门的税收征管力度。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阿拉尔国家税务局、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阿拉尔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