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4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中有关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有关税收优惠停止执行。
2.本《通知》中所称“销售旧货”是指企业经营旧货,不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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