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8]57号
全文有效
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已于1998年8月20日正式建成通车,它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区道路交通落后状况和加速自治区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都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该公路拟于9月10日起对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据此,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本着“方便征管,强化服务”的原则,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有关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转属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所属各收费站(点)收取的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税额分别依7%的税率及3%的附加率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取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应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含附加)的征收管理,暂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具体负责,并实行统一征收,分别入库。即: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统一征收的营业税(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一定的比例(另研定)分别缴入乌鲁木齐市市级金库、吐鲁番地区级金库和昌吉州级金库;企业所得税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三、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等有关手续,并主动依法申报纳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在与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及有关地、州、市加强联系与配合,切实做好日常税收征管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努力提高征管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四、对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我局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研究解决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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