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35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关于认真搞好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进一步强化稽核管理的通知》(新国税流字[1996]70号)中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请各地在以往年度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增值税日常稽查的管理。
2.各地应结合我区国税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后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以及人员变动的具体情况,按本《办法》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进行合理的分工,以保证有关数据的完整性和日常稽查工作的连续性。
3,《办法》中“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的测算和分析工作,由各地、州、市局在以前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县(市)。级国税局的指导,并将测算结果和正常峰值的确定情况及时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查处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按照新国税征字[1998]10号《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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