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 〔2019〕25号
全文有效
2019.8.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该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7〕16号),所规定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停止执行。
附件: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附件
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序号 |
行业类别 |
月销售额 |
征收率 |
1 |
农、林、牧、渔业 |
3万元以下的(含) |
0% |
3万元以上的 |
0.5% |
||
2 |
商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其他行业 |
3万元以下的(含) |
0% |
3万元以上的 |
1% |
||
3 |
医疗、美容业、娱乐业 |
3万元以下的(含) |
0% |
3万元以上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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