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执198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执行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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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执行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8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地方税务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信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坚,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总经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琼地税一稽罚(2013)6号税务处罚决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本院(2013)海中法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第一稽查局申请执行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琼01执他6号执行裁定书提级执行。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另案申请执行人刘文威向本院申请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故本院已依法立案对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鉴于此,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琼地税一稽罚(2013)6号税务处罚决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本院(2013)海中法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珂瑜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伍卓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翔

审核:陈桂华 撰稿:张珂瑜 校对:张 翔 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30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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