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海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9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恢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曾用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信路。
被执行人:海南海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
法定代表人:江尉,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海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地税一稽罚[201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7594379.7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8901.64元,扣除执行费2134元后将剩余案款转入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干警于2018年11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36号金山大厦XX室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7594379.7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黄健雄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锋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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