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玉禾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1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琼0107行初95号
原告:海口玉禾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法定代表人:徐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安,男,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际康,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玉禾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玉禾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愿意自行撤销讼争8946号通知书,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玉禾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口玉禾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成壮
人民陪审员 冼梅丽
人民陪审员 王华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安志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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