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财税【2019】21号第二条企业录用退伍军人政策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标  题: 财税【2019】21号第二条企业录用退伍军人政策问题

写信人: 兰**

咨询时间: 2022-01-14

回复时间: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1-20

留言内容:

财税【2019】21号第二条企业录用退伍军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我司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该优惠。现有如下问题咨询:1、假设员工(退伍军人)是2021年1月入职且目前一直在职,目前没有官方平台可以确认该员工以前年度是否在其他企业享受过该优惠,对于该员工我司是否享受该优惠的期限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2、2022年1月入职的员工(退伍军人)目前没有新政策下来前是不是不能享受优惠。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

因此,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上述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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