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请列举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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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请列举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

日期:2019-06-2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计算销售额时应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这里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并非房地产开发的专有名词,实操中有各种争议,恳请税务局列举具体的扣除范围。

答:“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并无相关文件规定具体的范围,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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