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以资产划转的形式投资入股全资子公司
留言时间:2021-08-1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母公司(非房企)以资产划转的形式将母公司持有的房地产投资入股全资子公司(非房企)是否免征增值税?
是否适用以下政策: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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