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0-02-2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两位法人股东持股,现A公司分立为A、B两家公司,甲、乙分别持有分立后的A、B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未发生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支付。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请问,当适用上述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上述情形未发生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支付,那么甲、乙是否取得对价?甲、乙取得的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否需要作为其取得的对价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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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股东取得对价属于企业间的自主交易,税务机关不做认定。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是指视同股息红利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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