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承担外部人员费用的扣除规定再提问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标  题: 再提问

写信人: 纳**

咨询时间: 2020-02-27

回复时间: 2020-02-28

发布时间: 2020-02-28

留言内容:

感谢对“承担外部人员费用的扣除规定”的解答。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担的可以税前扣除,请问:税前扣除的名目是什么?比如: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还是其他?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可以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取得相应名目的扣除凭证,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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