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补申报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刚刚成立1月份,税务报道2月份,1月份通过公司账户发放过该员工12月份的工资,这样的话该员工的个税怎么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如果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办理时间是在1月的话,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种核定开始时间为1月1日,在1月份发放的员工工资按照1月所属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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