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单位是家医院,本年收到区卫健委专款2万元,用于在我院开展全区医护人员的培训,由我院医护人员授课,学员包括全区所有医护人员,也包含本院医护人员,用这笔专款给授课人员授课费,请问授课费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如果该授课费是由任职受雇的医院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给授课医护人员,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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