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发票勾选系统的使用政策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3-20
回复时间: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3-24
留言内容:
勾选系统提示有超过1年以上的发票未勾选;现情况是我公司也不确定这些发票是否是公司的业务;这些发票也不在我公司;能否做不抵扣勾选,做了不抵扣勾选之后,是否还会提示未勾选。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可以根据您的需要进行不抵扣勾选操作,但如发票发生丢失情形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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