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企业因疫情取得政府复工奖励和补助,该部分奖励和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3-24
回复时间: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3-30
留言内容:
企业因疫情取得政府复工奖励和补助,该部分奖励和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可以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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