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标  题: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0-03-26

回复时间: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3-30

留言内容:

本人有代销沙石业务,有公司需要我开票。但是我又不是公司没办法开票。所以都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去年在税务局代开了30多万发票,那么这30多万发票金额会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里面?出现了是不是要补缴很多税款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果您所述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您代销沙石业务收入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建议通过代开发票的完税证明查看征收的税种税目情况),则不并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