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支付境外律师服务费用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写信人: 黄**
咨询时间: 2020-03-28
回复时间: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4-01
留言内容:
我公司销售至境外某国,某国某企业就我公司侵害其专利权起诉我们公司,我司与某国某律师事务所应我公司的产品是否侵权做调查服务费用,该调查活动均于某国完成,请问该项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的,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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