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更正申报的滞纳金是否收取滞纳金事宜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标  题: 关于疫情期间更正申报的滞纳金是否收取滞纳金事宜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03-28

回复时间: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4-01

留言内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4.8.9公告规定,如果疫情期间原因导致无法申报的免征滞纳金,由于2月份疫情严重,公司未开放,导致申报错误,次月自行发现立刻做了更正申报,但当地税务局收取了滞纳金,请问,这个滞纳金可否申请退回?(企业是由于疫情期间,未能上班,导致的申报错误,并且在次月自行发现并且立马更正的。)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果您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相应情况。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闽税函〔2020〕11号):“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三、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20〕3号):“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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