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闽税函〔2020〕44号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关于要求落实小水电站减税政策的建议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0〕44号

发布时间:2020-03-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要求落实小水电站减税政策的建议》(第1343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2019年11月,福建省小水电行业协会来函咨询小水电行业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问题。我局认真研究反馈,2019年11月27日,正式向福建省小水电行业协会发函《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反馈落实小水电行业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闽税便函﹝2019﹞475号),明确以下三点意见:

  一、符合条件的小水电行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局始终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无差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小水电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开具发票

  小水电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使用规定与其他行业一致。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种类、领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等核定手续。小水电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可以同时申请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水电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工作,密切跟踪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小水电行业等小微企业的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及纳税人所提出相关涉税政策诉求及建议。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茂椿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