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9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0〕46号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福建省营商环境政策优化调整的建议》(第1493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执行依据与我省现状
我省属于东部省份,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的要求规定如下: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普通住房2%;非普通住房,福州市4%,其他设区市3%;非住房,福州市6%,其他设区市5%。其中非住房中的工业厂房2%。
我省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至今。据统计,2017-2019的近三年,各年度全省清算审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平均税负率分别为4.6%、4.4%和5.2%(其中福州市2019年清算项目平均税负率为5.56%);从退税项目个数占比情况看,2017-2019年分别为22.5%、26.4%和34.3%。从以上统计数据看,退税项目占比略有上升,但总体上仍处于相对合理的区间,现行预征率能够基本契合我省大多数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负率水平。
与此同时,我们也关注到,我省房地产市场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土地招拍成交价格上涨较快、价格较高,部分地市中心城区商品房价格实行宏观调控限价销售,部分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约定较大比例商品房由政府限价回购等。在以上几个因素影响下,部分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可能会很低,当前预征率相对可能就偏高。
二、进一步优化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上述可能导致无增值或低增值的新情况,为确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因政策执行造成大额退税问题,我局已研究了预征政策应对措施,即对明显不增值或低增值的项目,对各类型房地产收入按照备案售价、工程造价成本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的税负率确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预缴负担及清算退税压力。此外,我局还计划部署开展有关土地增值税方面的专项调研,深化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并结合调研结果择机适当调整预征率。
同时,我局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积极助推我省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曾钟滔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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