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0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0〕37号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督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的建议》(第150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2016年以来,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工商、税务部门联合开展长期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大量“僵尸企业”被强制清理退出市场,取得一定成效。同时,我局也将结合陈展弘代表有关建议,进一步加强如下工作,更有力提升清理“僵尸企业”的工作成效。
一、建立信息反馈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清单,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税务征管信息系统中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纳税人状态修改为注销。
二、配合开展清理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开展长期未经营企业清理:
(一)对于未按期申报的企业,经税务部门责令后仍未申报的,税务部门查无下落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企业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三)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兴办的其他企业无法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除厦门外)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其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限制其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三、建立联合清理机制
(一)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国资、财政、税务、法院等部门参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就被清退企业存在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形成问题清单,列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
(二)按照现行各级政府督察督办机制,将被清退企业解决情况列入督察清单,解决不力的予以问责。
(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被清退企业列入当地联合惩戒名单,不允许以清退企业名义参与相关市场经营活动,终止被清退企业各项生产经营资质、资格。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国镜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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