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0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0〕33号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科技厅:
《关于完善政策扶持机制鼓励企业建设异地研发机构的建议》(第1207号)收悉。对陈晓代表建议“加大对企业异地研发机构的倾斜力度,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审核中,将企业异地研发机构的房租、人员经费等实际投入列入加计扣除范畴,以进一步激励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高度重视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近年来,多次修订政策,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效用,特别是2018年,国家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将委托境外研发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并将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扩大至所有可以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
根据目前政策规定,1.符合条件的“异地研发”,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异地研发”方式多样,“如建设专事研发的办事处、分子公司、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设立企业研发中心及研究院,或干脆将研发业务外包等等”。我国实行法人企业所得税制,企业与其异地研发机构属于总分公司关系的,异地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以按规定在总公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母子公司关系的,异地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在子公司(即异地研发机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委托、合作、集团研发的,按照委托、合作、集团研发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企业从事研发的房租支出不能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2019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三次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决定。2019年6月5日,确定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向深入;2019年8月16日,表示研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2019年10月16日,决定研究对制造业重点行业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和后劲。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征管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的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及纳税人所提出相关涉税政策诉求及建议,以更好地促进我省异地研发中心、机构的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国镜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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