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第1115号)收悉。对王清芳代表所建议“请税务部门明确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参照标准,应该单列社区居委会成员或者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给予办理。”,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有关工伤保险费的政策制定权限在人社部门,税务部门作为工伤保险费的征收部门,不具有政策制定权限,社保经办机构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参保登记并确定缴费费率后,税务部门将按规定标准进行征收。同时,我局也将进一步结合代表有关涉税缴费建议,会同人社等部门开展相关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省政府反映相关政策诉求。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李建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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